**、华艺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执行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27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26民特130号
申请人:**,男,198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徽省凤阳县。
申请人:华艺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7号富邻广场B座12楼,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059280。
法定代表人:*军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与华艺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申请人**、华艺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华艺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在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向本院撤回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华艺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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