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26民特130号
申请人:**,男,198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徽省凤阳县。
申请人:华艺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7号富邻广场B座12楼,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059280。
法定代表人:*军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与华艺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申请人**、华艺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华艺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在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向本院撤回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华艺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