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艺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执行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30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91民初6375号
原告:华艺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诚,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原告华艺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艺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华艺公司诉称:2017年12月7日,因华艺公司付款系统有与**同名同姓人员,两人姓名均为**,因此,华艺公司员工在付款的时候造成付款错误。而华艺公司与**原租赁合同在转款时早已结算完毕,双方已无经济往来,目前的错误付款4500元**并无取得该款的合法理由。华艺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返还不当得利人民币4500元。
本院认为,相关法律规定,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华艺公司诉状中称**现在安徽省庐江县白湖监狱第七监区服刑,但经本院核实,**并未在该监区服刑。华艺公司未提供能够证明**身份情况的材料,也未提供**的具体联系方式,属于被告主体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华艺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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