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三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华艺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执行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1-14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521民初3508号
原告:马鞍山三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796444634E。
法定代表人:程杨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晋兴海,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艺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05928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马鞍山三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艺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马鞍山三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三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三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76元,减半收取计1738元,由原告马鞍山三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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