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艺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5-22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003民初2351号
原告:于守海。
被告: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南海新区金海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华艺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枫路7号富邻广场B座12楼。
法定代表人:*优华。
原告于守海与被告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艺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于守海诉称,被告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文登南海新区建设卓达地中海一期,该工程承包给被告华艺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0月,原告通过被告华艺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惠建康,承揽建设中钢筋工程,工程建设完毕验收,由惠建康结算,并出具单据。被告多次支付工程款后,尚欠32540元,起诉要求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32540元及利息。
被告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为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为更有利查明案件事实,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的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建设中干钢筋施工费32540元,工程施工地在我院辖区处,原告向我院提起民事诉讼,我院对该案享有专属管辖权。被告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将案件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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