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灵民初字第00802号
原告:华艺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代码:14920592-8。
法定代表人:*优化,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成立,男,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艺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