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艺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9-10
华艺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27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382号
原告华艺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7号富邻广场B座12楼,组织机构代码:14920592-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镇西苑路,组织机构代码:68364902-7。
法定代表人何杨娥,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艺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成与被告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艺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于二O一五年九月十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345055元或者等额其他财产,并有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345055元,或者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曹京江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杨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代)书记员任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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