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华艺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环线南环项目部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8-24
***与***、华艺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环线南环项目部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22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275号
原告:***,女,194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代理人:***,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华艺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环线南环项目部,住所地蚌埠市。
负责人:程劲松。
被告:华艺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谧,安徽竞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被告华艺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环线南环项目部、被告华艺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4元,减半收取1332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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