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美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分公司与江西省美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分公司、美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7-21
签发:时间:
核稿1:核稿2:核稿3:时间:
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留档份共印份
拟稿:时间:
打字:
校对1:校对2:校对3:
裁判文书审批栏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绍越商初字第2993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邵国会,浙江和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美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分公司。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国庆,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华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江西省美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分公司、美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1.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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