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亭峻峰建材有限公司、四川涪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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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10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723财保80号
申请人:盐亭峻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盐亭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亭县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四川涪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顺和街10号1栋1层21号。
法定代表人:何利。
申请人盐亭峻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涪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绵阳大泰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被申请人四川涪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省道S101城南路(三台界至嫘祖大桥、富驿复明至嫘祖大桥)大中修工程一标段、二标段项目工程款24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盐亭峻峰建材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126314939004XXXX7009)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亭峻峰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绵阳大泰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就“省道S101城南路(三台界至嫘祖大桥、富驿复明至嫘祖大桥)大中修工程一标段、二标段”项目工程应支付给被申请人四川涪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4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申请人盐亭峻峰建材有限公司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1263149390046XXXX009)限额内所享有的保险权益,且保险期内不得撤销、解除保险合同,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盐亭峻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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