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要心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20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182民初3605号
原告:*要心,男,1949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龙泉花苑南区。
委托代理人:曹士国,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4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代理人:***,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晓天镇舒岳路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733038401U(1-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寿敏,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要心与被告***、***、安徽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要心撤回起诉。
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要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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