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星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4-03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322执8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大杨镇夹塘村庄北60号。
法定代表人:卫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星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五河县城南经济开发区安徽欧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合肥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星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2民初14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霄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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