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柘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兰天方园幕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31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民终44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巢湖市柘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柘皋镇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153621238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安徽兰天方园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柘皋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5845828089。
法定代表人:赵开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成钢,安徽银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合肥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向阳南路民营经济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93564112H(1-1)。
法定代表人:司家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巢湖市柘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安徽兰天方圆幕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合肥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6)皖0181民初2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6)皖0181民初21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巢湖市拓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40元、上诉人安徽兰天方圆幕墙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4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晶晶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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