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青岛华山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执行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7-08
***与青岛华山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7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即商初字第179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于**、牛世光,即墨皐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华山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文化路广泰大厦17-18层。
法定代表人马斗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华山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岛华山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7元,减半收取6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于宁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