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宇凝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北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2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104民初11713号
原告:新疆天宇凝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二宫乡三工七队余杭路1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58478358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乌鲁木齐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乌鲁木齐市)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湖北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英山县温泉镇北汤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691798639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天宇凝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