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0-11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鄂1124民初533号
原告:湖北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炜,湖北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会计,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原告湖北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付炜、***,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1108.82元及利息(本金庭审中变更为131816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承包原告的工程项目,因需资金周转,于2017年1月25日向原告借款467808.82元,除被告应付民工工资336700元,其余131108.82元打款给被告账户。现还款期限届至,被告以多种理由拒付。故依法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原告请求的款项不是我个人借款,是工程款。这笔工程款是我多领的不错,但该工程与发包方没有总结算,我要求原告配合我把后期的工程款要回来后我再偿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系原告公司十堰分公司负责人,以湖北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包了湖北房县坡耕地项目工程。原被告双方约定工程款分笔结算,结算后由原告向被告打款,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领取。2017年1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467808.82元借条,原告扣除被告应支付的民工工资款336700元,向***支付了现金131108.82元。后因原告核实代被告支付民工工资等其他应付款项实为432965元,认为131108.82元属公司超额支付,遂以被告借款为由提起诉讼。庭审中,双方就该笔工程款对账结算,被告认可原告多支付131816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返还131816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系原告分公司负责人,以原告公司名义承接工程,双方系内部承包关系。在承包过程中,双方对该项工程的部分工程款有过结算,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原告向被告支付现金,该款不属于民间借贷性质。庭审中,双方再次对账结算,原告认为向被告超额支付131816元,被告予以认可。因此,该款属于超额支付,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超额支付的工程款131816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借款支付利息,本院认为,本案不是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多付的工程款系预付款性质,故原告主张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北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超付的工程款131816元。
二、驳回原告湖北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2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费2922元,款汇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张婵
审判员彭斌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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