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与兖州丰硕机械有限公司、兖州合发面粉厂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5-12-14
*某甲与兖州丰硕机械有限公司、兖州合发面粉厂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6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任执字第210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兖州丰硕机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兖州合发面粉厂
被执行人:济宁昱森木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兖州市顺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徐某
本院受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执字第21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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