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海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庆金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3-06
文书内容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6财保3号
申请人:大庆海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东风新村广源小区A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智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庆金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杜尔伯特县泰康镇二道街农商行侧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大庆海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庆金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保全数额21463290元,请求预查封被申请人大庆金岳置业有限公司坐落于泰康镇赛马场南侧的****配送中心建筑面积2830.95㎡的房产;冻结被申请人大庆金岳置业有限公司在杜尔伯特农商银行营业部54×××60账号中的银行存款9091957.8元。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大庆海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预查封被申请人大庆金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赛马场南侧杜尔伯特配送中心建筑面积2830.95㎡的房产;(具体详见附表:房产清单)
二、冻结被申请人大庆金岳置业有限公司在杜尔伯特农商银行营业部54×××60账号中的银行存款9091957.8元;
三、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在保全期限内,被申请人及协助执行义务人不得转移被保全的财产,不得对被保全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保全的其他行为。
如需续行保全,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如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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