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庆海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8-23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602民初2461号
原告大庆海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广源小区A7-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5年12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02197512286539,无职业,住安达市先源乡黑鱼泡村1组47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海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海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海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海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3元(已减半),由原告大庆海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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