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执行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27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605执恢71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
法定代表人:姜延富,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
法定代表人:**和,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大庆红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05民初3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3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2020元,另请求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4474元,2018年5月29日,本院对本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出于双方真实意思,符合法律规定,有效。由于该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5民初37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薇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朱红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