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春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同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8-08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82民初5033号之一
原告:江苏大春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MA1P372L11,住所地靖江市城南园区江防西路****。
法定代表人:冯婷,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同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95542549U,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香君路南京港大道东(市公安局家属院对面)。
法定代表人:高山,总经理。
原告江苏大春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同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江苏大春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大春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计335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587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孙洁
书记员祁冰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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