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河南省同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19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481民初3230号
原告:***,女,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被告:河南省同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香君路南、京港大道东(市公安局家属院对面)。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40095542549U。
法定代表人:高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省同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程亚光
审判员左红梅
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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