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同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永城汉盛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6-25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4执20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同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香君路南京港大道东(市公安局家属院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95542549U。
法定代表人:高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邹晓坤,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被执行人:永城汉盛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高庄镇前张庄村前张庄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MA3XHHF74M。
法定代表人:苏周,该公司执行董事。
河南省同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永城汉盛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宁裁字第29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河南省同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依法予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经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5月16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以245万元为限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永城汉盛新能源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的银行账户,系轮候冻结。2019年5月28日,本院依法冻结、提取被执行人永城汉盛新能源有限公司在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永城市供电公司享有的应得债权245万元,系轮候冻结。2019年6月25日,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同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经审查,其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豫14执2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孟丽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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