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交联电缆有限公司、河南省同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1-18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823财保6号
申请人:河南交联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西陶镇焦温公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740711158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系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河南省同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香君路南京港大道东(市公安局家属院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955425491。
法定代表人:高山,经理。
申请人河南交联电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省同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0000元(账号:17×××16,开户行:工行河南省商丘分行)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裁判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同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0000元(账号:17×××16,开户行:工行河南省商丘分行),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120元,由申请人河南交联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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