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同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执行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4-20
河南省同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6-06-01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豫1402民催字1号
申请人河南省同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商丘市公安局家属院对面)。
法定代表人高山,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省同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2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签发的票号为10200042/20778184,出票日期2015年10月29日,出票行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出票金额人民币70000元,收款人山东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南省同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出票行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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