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23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481民初30号之一
申请人:***,女,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被申请人:河南省同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香君路南、京港大道东(市公安局家属院对面,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40095542549U。
法定代表人:高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被申请人***、河南省同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作出(2018)豫1481民初30号民事裁定,并于2018年1月9日冻结了被申请人河南省同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南京路支行94×××92账户的存款220000元。申请人***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述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述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省同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南京路支行94×××92账户存款2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左红梅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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