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兴通预制房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同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17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403民初6427号
原告:沧州兴通预制房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海政路南兴融街东(东方商务1206).
法定代表人:邓寿建。
诉讼代理人:贾亚男,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被告:河南省同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商丘市睢阳区香君路南京港大道东.
法定代表人:高山。
本院在审理沧州兴通预制房有限公司诉河南省同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9月1日立案,原告沧州兴通预制房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内仍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沧州兴通预制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高英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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