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郴州华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易旭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08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1002执保974号
申请人:郴州华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海文,系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兴县。
被申请人:易旭日,1976年5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兴县。
申请人郴州华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易旭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郴州华亿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易旭日银行存款95351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郴州华亿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郴州华亿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易旭日银行存款95351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贺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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