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家界华天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谭克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13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8民终2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175号锦绣航天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震,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界华天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华天城营销中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祥喜,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家界华天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7)湘0802民初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谭克勤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7)湘0802民初62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燕
审判员詹恒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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