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与湖南固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执行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29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923民初1035号之一
原告:**英,女,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
原告:***,女,194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
原告:***,男,193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
原告:**,女,199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义剑(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固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地址:安化县东坪镇沿江路大码头。
法定代表人:夏君花。
被告: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175号锦绣航天大厦21、2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黄银娥、***、**与被告湖南固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银娥、***、**撤诉。
案件受理费3894元,减半收取1947元,由原告***、黄银娥、***、**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谌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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