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蓝泽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轻大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无锡轻大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09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02民初961号
原告:江苏蓝泽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6954556097,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轻大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087707171R,住所地江苏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毛磊,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无锡轻大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1358951049,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蓝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轻大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无锡轻大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受理后,原告江苏蓝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无锡轻大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无锡轻大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蓝泽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蓝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无锡轻大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无锡轻大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60元,依法减半收取2330元,由原告江苏蓝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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