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成祥诉被告***、***、湖南泰尔顺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30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722民初964号
原告:***,男,1997年9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汉寿县顺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告:***,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告:湖南泰尔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
法定代表人:**。
袁成祥诉肖志顺、***、湖南泰尔顺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2元,减半收取计1016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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