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得文诉被告***、***、湖南泰尔顺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4-21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722民初517号
原告:***,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告:***,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龙阳镇衣巷子15号。
被告:***,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告:湖南泰尔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
法定代表人:青亚。
原告赵得文诉被告***、***、湖南泰尔顺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得文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得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得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86元,减半收取743元,由原告*得文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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