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安县安场镇和达建筑材料租赁站与湖南泰尔顺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27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20民初5142号
原告:正安县安场镇和达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正安县安场镇瑞濠村。
经营者:**虎,男,生于1996年10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诚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泰尔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汉寿县龙阳镇新街社区龙阳大道东侧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2745920055W。
法定代表人:青亚。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男,生于1967年10月11日,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
原告正安县安场镇和达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湖南泰尔顺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受理。
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12月23日签订的《建筑物资租赁合同书》;2、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2017年12月31日欠付租赁费用26057.3元;3、被告返还扣件17424套,并支付从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或赔偿全部租赁器材止按每日87.12元计算的后续租金,如无法退还则以4.5元每套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赔偿款;3、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0000元;4、被告承担保全费、保函费、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因承建“道真县仡佬文化旅游基础设施扶贫建设项目”工程需要,与原告于2016年12月23日签订《建筑物资租赁合同》,合同就租赁物租金、赔偿单价、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项目工地供应租赁物,而被告确并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和赔偿款。截止2017年12月31日欠付租赁费用26057.3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建筑物资租赁合同书》原件中第十三条:“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诉讼解决,由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已删除,原告陈述合同双方已删除对管辖的约定。因合同未对管辖进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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