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泰尔顺建筑有限公司、益阳华葛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2-1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903执10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泰尔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常德市汉寿县龙阳镇新街社区龙阳大道东侧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274***20055W。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益阳华葛食品有限公司,公司住所益阳市赫山梓山居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76793829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泰尔顺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益阳华葛食品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2018)湘0903民初156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泰尔顺建筑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2018年8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益阳华葛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益阳华葛食品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证券、无车辆。同时向公积金、保险、不动产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益阳华葛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收益和不动产登记,对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公司所在地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停产,仅有一栋集体土地上的生产车间,因涉及土地征收,安置补偿也未能到位,目前无法处置。
2018年11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益阳市华葛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1月24日通过短信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要求在10日内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但申请执行人未提供。
本院认为,截止2018年12月1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本金504000元及利息425660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9月4日,之后的利息以504000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延迟履行金等,全部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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