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工程测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3-11-06
文书内容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亳民特字第00008号
申请人:安徽省建设工程测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工业区北京路西人民大街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2年12月出生,汉族,工人,住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刘维国,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亳州市井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谯城区建安路与杜仲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徽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安徽省建设工程测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第三人亳州市井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8月5日作出亳劳人仲案字[2013]第32号仲裁裁决书。安徽省建设工程测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建设工程测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是:1、该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采信证据有误。双方就是一次性临时雇佣,不存在招聘为单位员工的意思表示。2、该裁决适用法律不当,将雇佣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两者对用工主体的要求不同,主体地位不同。3、认定雇佣关系申请人同样会承担责任。为此请求本院依法撤销该裁决。**答辩称:1、该裁决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被答辩人无权申请撤销。2、该裁决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裁决非终局裁决,被答辩人无权申请撤销。3、该裁决认定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正确。为此请求本院驳回被答辩人要求撤销该裁决的请求。亳州市井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抗辩称:该裁决书裁决第三人井坤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既超出请求范围又无法律依据。无论申请人与**为何种用工关系以及施工中发生的安全事故,井坤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既不是法定用工主体也不是赔偿义务主体。本院认为:**的仲裁请求为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而亳劳人仲案字[2013]第32号仲裁裁决不但裁决**与安徽省建设工程测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且裁决亳州市井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裁决结果超出了**的仲裁请求,且该仲裁庭仲裁员**兼任书记员亦违反程序。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亳劳人仲案字[2013]第32号仲裁裁决。申请费400元,由安徽省建设工程测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万学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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