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工程测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芜湖万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10-14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207财保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省建设工程测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芜湖万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韦炜,董事长。
安徽省建设工程测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芜湖万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6)皖0207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芜湖万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5万元。安徽省建设工程测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6)***第38号仲裁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仲裁和解,申请人因此提出解除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芜湖万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85万元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安徽省建设工程测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党勇
附:适用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的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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