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工程测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六安万鼎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7-18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502民初2167号
原告:安徽省建设工程测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万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中店乡计生办,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建设工程测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六安万鼎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建设工程测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建设工程测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六安万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30元,减半收取1965元,由原告安徽省建设工程测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袁刚锋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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