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工程测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芜湖万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6-06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207财保6号
申请人:安徽省建设工程测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芜湖万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韦炜,董事长。
芜湖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安徽省建设工程测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芜湖万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6月6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芜湖万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并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资信作为担保。芜湖仲裁委员会转请我院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芜湖万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党勇
附: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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