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马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1执6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03月12出生,汉族,,住义马市。
被执行人:***,男,1955年12月11出生,汉族,,住义马市。
被执行人:***,男,1968年03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执行人:***,男,1964年06月29出生,汉族,,住义马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08月11出生,汉族,,住义马市。
被执行人:河南兴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金堤中路635号。
本院在执行**卫与***、***、***、***、河南兴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向**卫支付5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案件诉讼费8099元及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1***1执6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