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2-05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281执685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9年03月12出生,汉族,,住义马市。
被执行人:***,男性,1955年12月11出生,汉族,,住义马市。
被执行人:***,男性,1968年03月28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执行人:***,男性,1964年06月29出生,汉族,,住义马市。
被执行人:***,男性,1969年08月11出生,汉族,,住义马市。
被执行人:河南兴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金堤中路635号。
本院在执行**卫与***、***、***、***、河南兴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向**卫支付5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案件诉讼费8099元及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九成、***、***、***、河南兴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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