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金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15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529执13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巫文,男,彝族,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金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巫文与四川省金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省金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93517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省金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93517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亨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