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红太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23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03民初6580号之一
原告:湖南红太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大良,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湖南红太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湖南红太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红太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758元,减半收取58879元,由原告湖南红太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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