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802民初2887号
原告:吉林省清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华一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吉林省昌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吉林省清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华一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昌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清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清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XX超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