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吉林省昌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执行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13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05财保269号
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吉林省昌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址:长春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址:长春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址:长春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址:长春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李树新,男,汉族,住址:长春市绿园区。
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日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①被申请人**所有的房屋;②被申请人*树新所有的房屋;③被申请人*树新所有的房屋;④被申请人*树新所有的房屋;⑤被申请人***所有的房屋。同时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18年8月13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书、担保材料的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房屋的房籍。
查封被申请人*树新所有的房屋的房籍。
三、查封被申请人*树新所有的房屋的房籍。
四、查封被申请人*树新所有的房屋的房籍。
五、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房屋的房籍。
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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