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执行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2-25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博民催字第3号
申请人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人为博兴县鑫丰源商贸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票据号码为4020005221920860、收款人为山东鑫丰源工贸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4月11日、到期日为2014年10月11日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孔博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艳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