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吕芳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7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4-05-16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济商终字第4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红,北京市鑫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芳,女,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市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2)历商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吕芳依据《居间合同书》、《承诺书》向苏州市政公司主张权利,并认可苏州市政公司已支付50万元居间费,但苏州市政公司对此款项不予认可。原审法院在一方当事人予以否认付款事实存在的情况下,直接认定50万元是由苏州市政公司支付,认定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2)历商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伟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高静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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