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5-07
苏州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24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虎执字第0844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苏州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苏州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虎商初字第08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州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xxx元,本案执行费用xxx元。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xxx元。若冻结、扣划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其他到期收益。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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