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市未央区汉龙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告山西华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西富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执行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31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2民初16581号
原告西安市未央区汉龙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石化大道雷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0112MA6UABHU3Y。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男,该租赁站法务。
被告山西华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邮电前街7号101幢2单元2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073055037L。
法定代表人樊晶晶。
被告山西富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尧庙乡金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00056271766R。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未央区汉龙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告山西华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山西富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未央区汉龙建筑物资租赁站向本院对被告山西华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山西富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未央区汉龙建筑物资租赁站对被告山西华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山西富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霞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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