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9-26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民终158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都市郫都区犀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政,四川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宏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都市郫都区犀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奥利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胜辛南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宏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奥利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18)川0124民初6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法院的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曦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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