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天津天成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18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5民初7455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西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天成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潮阳街道丰二道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告:中洋海润(天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创意产业园区津沽路818号辛庄经济服务中心105-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天津天成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洋海润(天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志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80元,减半收取8340元,由原告聂志峰负担。
审判长肖强
审判员屈雅梅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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